外國籍學生於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應由各該學校、機構進行實質審查,經評估合格,且無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得於實習期間開始至少一個月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函報本部備查。
一、 依據「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辦理。
二、 請接受外國籍學生短期實習者於實習期間開始至少1個月前,備妥下列文件,函報教育部備查。
*考量校內公文流程,請至遲於1個半月前自貴單位發出公文。
(一) 申請學校或機構正式公文書。(附註一)
(二) 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應記載實習生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就讀學校及科系所、在臺住居所及其母國或母國以外之固定住所。( 立案證明僅教育機構須檢附,學生至本校實習無須檢附此項 )
(三) 實習計畫:載明實習內容及其與就讀課程或畢業條件之關係、場域、起迄期間、實習指導人、實習經費、實習生支領之獎助金或生活津貼金額等。
(四) 外國籍學生護照影本。
(五) 就讀學校出具之外國籍學生在學,且實習計畫為其課程或畢業條件之證明。
附註一:函稿會辦國際事務處國際教育組,一層決行後函報教育部。
函稿範本:
主旨:有關本校OO系所申請外籍生1名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一案,詳如說明,請鑒核。
說明:
一、 依鈞部103年2月6日臺教文(五)字第1030004112B號令公布之「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辦理。
二、 OO籍OOO(姓名)向本校申請自OO年OO月OO日至OO年OO月OO日止,至本校OO系所OO教授研究室進行自費實習獲得同意,本校依據前項法令向鈞部核報。
三、 隨函檢陳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資料表、該生護照影本、實習計畫、在學且實習為其課程之證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