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94年3月28日台文(四)字第0940036709號函規定,倘外國碩、博士生因撰寫論文需來臺至我大學校院進行6個月以內之短期研究者,駐外館處於查驗該生國外之在學證明,以及載明外國學生來臺目的、國籍、外文姓名、出生日期及研習起迄期間等相關資料之教育部核備函後,將核發簽證目的註記代碼為「研習—FR」之停留簽證。
一、 依據「教育部94年3月28日台文(四)字第0940036709號書函」及「98年2月4日台文(四)字第0980016877B號函」辦理。
二、 請接受外國碩、博士生因撰寫論文者於實習期間開始至少1個月前,備妥下列文件,函報教育部備查。
(一) 申請學校或機構正式公文書(附註一)
(三) 學生護照資料頁影本
(四) 學生國外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學生證若無以英文標示碩博士身分,則需附上可辨明身分之英文版在學證明;學士班學生不得申請)
(五) 邀請學生來臺之合約文件或合作研究證明影本
附註一:函稿會辦國際事務處國際教育組,一層決行後函報教育部。
函稿範本:
主旨:有關本校OO系所申請外籍學生1名至我國大學進行六個月以內之短期研究,詳如說明,請鑒核。
說明:
一、 依鈞部94年3月28日台文(四)字第0940036709號書函及98年2月4日台文(四)字第0980016877B號函辦理。
二、 OO籍OOO(姓名)向本校申請自OO年OO月OO日至OO年OO月OO日止,至本校OO系所OO教授研究室進行自費短期研究獲得同意,本校依據前項法令向鈞部核報。
三、 隨函檢陳該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短期研究申請表、該生護照影本、該生在學證明、合作研究證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