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

相關事項

最後更新日期 : 2023-04-10

一、常見合作約定分類

(一)  合作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等

(二)  交換協議 (Exchange Agreement) 、交換學生計畫協議 (Exchange Student Program Agreement) 等

(三)  其它: 如雙 (聯) 學位計畫協議、合作意向書等

 

二、校內簽呈簽辦流程

主辦單位提報簽呈暨合作約定草案時,請視業務需要及計畫內容應會辦校內主管單位,建議如下:

(一)  主要會辦單位

1. 境外書面約定保存、交換學生計畫等全校適用性之廣泛型學術交流合作,請加會國際事務處 (國際關係組)

2. 國際學生入學與輔導,請加會國際事務處 (境外生與學人事務組)

3. 書面約定架構、智慧財產之保護讓與及授權與法律諮詢建議等,請加會祕書室 (法制組)

4. 學位授予、學分抵免、學籍認定及學費繳納等,請加會教務處 (註冊組)

5. 院系所層級合約有關學生校內住宿需求者,請加會學生事務處 (住宿服務組)

(二)  其它會辦單位

1. 獎學金及其它經費等案,依該經費計畫案承辦單位建議辦理

2. 教師及研究人員聘任等,請加會人事室

3. 科研合作與產學合作計畫等,請加會研究發展處

4. 其它未盡事宜,得依校長或秘書單位建議決定之

(三)  雙 (聯) 學位計畫會辦 (商) 單位

1. 書面合約架構及合作建議,請加會國際事務處 (國際關係組) 

2. 來校外國雙學位生相關事宜,校內同外國學位生申請及入學方式辦理,請加會國際事務處 (國際教育組) 

3. 來校大陸雙學位生相關事宜, 請加會國際事務處 (國際教育組 

4. 註冊等學籍管理諮詢、學雜費、證書授予、學分認定、雙聯學制實施辦法等事宜,相關辦法參考「國立成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請加會教務處 (註冊組) 

5. 通識學分抵免認定,請加會通識教育中心

6. 其它未盡事宜,得依校長或秘書單位建議決定之

 

提案簽署校級合作約定方式

校內單位簽署學術合作約定需依「國立成功大學與各學術教育研究機構簽署學術合作約定處理原則」辦理,合約制訂層級包含校級、院級、系級等並由該主辦單位主導合作交流,如擬提案為校級合作約定者,為釐清合作型態及實質交流項目等資訊,請提出「國立成功大學與各學術教育研究機構簽署學術合作約定提案簽辦表」,以協助提供合作基本資訊與實務交流建議供國際事務處審議以進行後續。

 

四、與大陸地區締結合作約定注意事項

(一)  校內行政程序 (簽呈)

請參考「國立成功大學與各學術教育研究機構簽署學術合作約定處理原則」規定辦理,簽呈奉核後再向教育部提出申報。

(二)  教育部申報及報備程序(發函)

1. 請依教育部最新修正之「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由主辦單位向教育部以電子公文方式、至少於雙方簽署前1個月前申報,教育部核准同意後才准予簽字,雙方簽字後再向教育部核備,方已完成整個簽署流程。

2. 依教育部104年6月2日臺教文(二)字第1040064830號函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所簽署之文書。」故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請避免使用「協議」2字為名,可用「約定書」代之,以資明確。

3. 依教育部規定之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又簽署書約後所招收來臺修讀之學生,其修讀資格審查及後續入境事宜,請依教育部101年11月9日臺陸字第1010204341號函之「大學校院申請認可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術合作學生來臺修讀辦理事項」辦理。

(三)  備註

1. 凡本校名稱需用「國立成功大學」全銜,標題及署名應以我方為首。

2. 凡本校簽署版本一律使用正 (繁) 體字。

3. 書約應以我方立場撰寫,本校署名列於左,大陸地區學校列於右。

4. 依教育部建議用詞:「計劃」宜用「計畫」、「交換生」或「派出學生」宜用「交流生」、「交換」宜用「交流」、「居留」宜用「停留」「成績單」宜用「學習證明」、「派出學校」宜用「原屬學校」、「受入學校」宜用「接受學校」等,不宜有「入學」用詞。

5. 院級或系(所)級之合作約定需由學院或系所執行,不得由教師個人提出。

6. 合作倘有關研發結果、智慧財產權、技術合作行為等書面約定,請依「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第11條辦理。

7. 合作倘有關合作成果之轉移,應注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第1項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有關兩岸技術合作之規定,以及相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8. 合作倘有關聯合舉辦學術研討會議者,相關合作行為包括研究成果所有權及共同發表論文和著作之名稱等事宜,應確實依對等、尊嚴原則及兩岸條例暨相關規定處理,不得有矮化情事。

9. 現行與大陸地區學校交流政策,關於「研究、教學人員交流」僅限於一般交流常態之短期客座講學,請勿涉及聘任我方人員擔任教職或研究職務;「學生交流」如涉及研修採認事宜,請依教育部100年3月16日臺陸字第1000036401號函辦理。

10. 相關公告:106年3月21日,教育部來函_重申二岸校際交流應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五、參考連結

(一)教育部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

(二)教育部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