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內單位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對於其背景、行程應先予了解並負有遵守移民署相關規定之行政法義務,若有行程異動務必於入境前報備並依核定日期入、出境。( 提早入境、延後入境、提早出境、逾期出境皆為違規。請務必提前於線上申請變更行程報備)
四、內政部「不予受理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期間處理原則」如附件1,另教育部103年11月14日「大學校院邀請大陸專業人士來臺交流」業務研習會,移民署對違規態樣簡報如下。
五、以下資訊若有異動,以移民署公告為準。
教育專業人士及學位生來台主要違規態樣
行程變更未報備及逾期停留
專業活動行程變更應辦理通報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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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許可辦法第8條 |
進入許可辦法第36條 |
邀請單位對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背景應先予瞭解,提供資料、安排行程、活動、負責接待,於其已進入台灣地區活動期間,負責安排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
主要專業活動不得變更;預定進入台灣地區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
專業交流管制單位規範-邀請單位(對象:本校)
依據 |
不予受理邀請單位旅行業或代申請人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期間處理原則 |
處分方式 |
行程變更未報請備查 |
(一)第一次:予以書面警示 (二)第二次以上不予受理其代申請,不予受理期間如下: 1.第二次:期間六個月 2.第三次:期間一年 3.第四次:期間二年 4.第五次以上:期間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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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停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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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其代申請,不予受理期間如下: (一)第一次:期間六個月 (二)第二次:期間一年 (三)第三次:期間二年 (四)第四次以上:期間三年 |
對象: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
依據 |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47條之1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
處分方式 |
逾期停留 |
1.逾期10日以下者,處新臺幣2,000元罰鍰。 同時自出境之日起算至少1年不予許可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