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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甄選要點

最後更新日期 : 2024-01-31

 

國立成功大學交換學生出國甄選要點

94年06月15日第599次主管會報通過
95年12月13日第628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6年10月31日第64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年8月27日第66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5年10月26日第79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2年1月11日第83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3 1 17 84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高等教育品質,拓展本校學生之國際視野,鼓勵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外學校進修,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與本校簽有交換協議書之國外學校,且該協議書之交換對象為本校各系所之學生。

三、申請人應具資格如下:

(一)大學部二年級以上/碩士班一年級以上/博士班一年級以上之在校生。轉學生若尚未有本校成績者,不得申請。
(二)非中華民國國籍之在校學生,得參加甄選,惟不得申請交換至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領有我國政府機關獎學金者,需符合該獎學金相關規定,始得提出申請。

四、報名資料

(一)報名表
(二)本校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並註記班上排名
(三)研究計畫(研究所)/讀書計畫(大學部)
(四)語言能力證明
(五)自傳(含學、經歷)
(六)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甄選程序與標準

(一)校級赴外交換生之甄選:

  1.  國際事務處公告甄選訊息後,申請人應檢附經各系所初審合格之相關表件,送國際事務處國際教育組進行甄選作業。
  2.  國際事務處國際教育組應將甄選表件送交由本校各院代表組成之甄選委員會進行審查,甄選標準依公告甄選簡章核定之。
  3.  國際事務處國際教育組應於申請截止後 30 個工作日內,公告通知甄選結果。甄選通過者,由國際事務處國際教育組協助辦理交換校提名與入學相關事宜。
  4.  校內甄選榜單公告後,錄取交換生者不得要求更換志願校。

(二)院系(所)之赴外交換生甄選,其甄選程序由院系(所)自行訂定。
(三)本校在校生自行申請交換計畫者,依國外學校規定。

六、赴外交換學生學籍與相關事宜

(一)於交換期間,須依本校學則規定完成註冊繳交本校學雜費。但協議書另有約定繳交國外學校學雜費者,得予免繳本校學雜費。生活費、保險費、機票費、簽證費或其他費用等,須自行負擔或依協議書內容約定辦理。
(二)於申請交換生計畫及出國交換期間,須為本校在校生,不得辦理休學或畢業。
(三)赴外交換前應向所屬系、所報告並充分溝通學分抵免事宜。返國後,學分之抵免 悉依所屬各系、所規定辦理。
(四)具有役男身分者,於出國前須向學務處辦理役男出國兵役緩徵手續,由本校函請各縣市兵役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依規定於出國前持核准公函及護照,至各縣市兵役機關加蓋出境核准章。
(五)經甄選獲錄取為交換生者,應繳交保證金,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故,不得放棄或中輟交換學生資格。放棄或中輟交換學生資格者,沒收全額保證金。
(六)於取得交換學校入學許可後,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及選課申請等事宜。並依據交換學校開學日期,自行決定安排前往之日程。
(七)完成交換回國後,應於期限內繳交交換心得報告書,並參加次年之交換學生說明會,報告個人交換經驗心得。另應協助日後國外學校之交換生初到本校時,生活適應等事宜。
(八)完成國外學校註冊手續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並不得做出有損校譽情事,如有違反應接受校規處置。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各交換學校之交換協議書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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