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交換學生出國甄選要點
94年06月15日第599次主管會報通過
95年12月13日第628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6年10月31日第644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97年8月27日第66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05年10月26日第79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2年1月11日第837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113 年1 月17 日 第84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高等教育品質,拓展本校學生之國際視野,鼓勵本校優秀學生赴國外學校進修,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與本校簽有交換協議書之國外學校,且該協議書之交換對象為本校各系所之學生。
三、申請人應具資格如下:
(一)大學部二年級以上/碩士班一年級以上/博士班一年級以上之在校生。轉學生若尚未有本校成績者,不得申請。
(二)非中華民國國籍之在校學生,得參加甄選,惟不得申請交換至原屬國家境內之學校。領有我國政府機關獎學金者,需符合該獎學金相關規定,始得提出申請。
四、報名資料
(一)報名表
(二)本校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並註記班上排名
(三)研究計畫(研究所)/讀書計畫(大學部)
(四)語言能力證明
(五)自傳(含學、經歷)
(六)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
五、甄選程序與標準
(一)校級赴外交換生之甄選:
(二)院系(所)之赴外交換生甄選,其甄選程序由院系(所)自行訂定。
(三)本校在校生自行申請交換計畫者,依國外學校規定。
六、赴外交換學生學籍與相關事宜
(一)於交換期間,須依本校學則規定完成註冊繳交本校學雜費。但協議書另有約定繳交國外學校學雜費者,得予免繳本校學雜費。生活費、保險費、機票費、簽證費或其他費用等,須自行負擔或依協議書內容約定辦理。
(二)於申請交換生計畫及出國交換期間,須為本校在校生,不得辦理休學或畢業。
(三)赴外交換前應向所屬系、所報告並充分溝通學分抵免事宜。返國後,學分之抵免 悉依所屬各系、所規定辦理。
(四)具有役男身分者,於出國前須向學務處辦理役男出國兵役緩徵手續,由本校函請各縣市兵役機關辦理相關事宜,依規定於出國前持核准公函及護照,至各縣市兵役機關加蓋出境核准章。
(五)經甄選獲錄取為交換生者,應繳交保證金,非因不可抗力之事故,不得放棄或中輟交換學生資格。放棄或中輟交換學生資格者,沒收全額保證金。
(六)於取得交換學校入學許可後,須自行完成護照、簽證、住宿及選課申請等事宜。並依據交換學校開學日期,自行決定安排前往之日程。
(七)完成交換回國後,應於期限內繳交交換心得報告書,並參加次年之交換學生說明會,報告個人交換經驗心得。另應協助日後國外學校之交換生初到本校時,生活適應等事宜。
(八)完成國外學校註冊手續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並不得做出有損校譽情事,如有違反應接受校規處置。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各交換學校之交換協議書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