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申請資格及規定依據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法如經修訂,將以教育部公告為準。相關辦法之最新訊息請逕洽中華民國教育部。
一、申請者需符合中華民國教育部公布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二、三、四條所稱外國學生身份者得以外國學生身分申請入學。外國學生定義如下:
- 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1)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2)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1)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
(3)前二款均應符合前向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第二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 第二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
-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
二、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除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得逕依各校規定辦理外,如繼續在臺就學者,其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三、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偉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四、外國學生轉學,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大專校院就讀。
-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亦適用之。
- 外國學生具高中畢業資格者,得申請本校學士班;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班)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本校規定申請入學,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 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香港或澳門地區: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 其他地區學歷: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畢業年級相當於臺灣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申請者,一經錄取,需於各系所原課程外另增修至少12 個畢業學分。
- 申請文件一經繳交,恕不歸還,請自行備份存。